温州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温州市社会救助( 二 )


(二)重病瘫痪失能照料或护理支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瘫痪、失能等需长期照料或护理的(一般为3个月以上),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
(三)育幼照料支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0—3周岁(含)婴幼儿需要照料费用支出的,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 。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 , 按实际费用扣减 。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本条以上多项扣减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且不超过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减照料(护理)费用支出 。
本条照料(护理)支出扣减与《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七条规定的照护一人不计收入政策 , 不能同时享用 。
第十条教育支出扣减 。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 。按照幼儿园每年5000元、高中每年2500元、大学每年6000元扣减 。实际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 , 按实际费用扣减 。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扣减;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项扣减 。
第三章救助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低保救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八)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九)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
第十三条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低保边缘救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区低保标准 , 但低于本区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五)需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其他规定条件 。
第十四条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一)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