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庸ど吮O栈鸢瓷瞬械燃吨Ц兑淮涡陨瞬胁怪?,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ǘ┍A粲胗萌说ノ坏睦投叵担捎萌说ノ话才攀实惫ぷ?。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ㄒ唬┐庸ど吮O栈鸢瓷瞬械燃吨Ц兑淮涡陨瞬胁怪穑曜嘉浩呒渡瞬形?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ǘ├投⑵赣煤贤诼罩梗?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ㄒ唬┥ピ岵怪鹞?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ǘ┕┭资舾艚鸢凑罩肮け救斯ぷ实囊欢ū壤⒏梢蚬に劳鲋肮ど疤峁┲饕罾丛础⑽蘩投芰Φ那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ㄈ┮淮涡怨ね霾怪鸨曜嘉弦荒甓热钦蚓用袢司芍涫杖氲?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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