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温州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 二 )


(五)核准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示结果 , 将公示合格对象核准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与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联合予以公布 。最终核准登记保障对象少于计划保障名额时,剩余名额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
(六)签订协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核准登记保障对象携带银行卡、身份证明等材料,与申请人签订《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
(七)发放补贴
签订《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开始记发,并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根据核准名额,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居民按实际住房租赁月数兑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可视情适当调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委托商业银行实行租赁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应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授权及时将租赁补贴划转到保障对象银行帐户 。
第七条 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保障对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我县境内住房的,应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办理租赁补贴退出手续 。不再参与积分制管理的,其租赁补贴资格同时取消 。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 。
第九条 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或未如实报告住房变化情况违规获得租赁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已发的租赁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 , 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
第十条 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各类格式文本、表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
【温州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温州永嘉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