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湖南省出租车行业电话( 二 )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 。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 。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 , 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 , 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 , 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