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 。
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
二、南京积分落户
1、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
【2020南京有房落户指南 南京房子落户】落户分值: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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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先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1.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 。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2.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 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 , 出具初审意见 。
3.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
4.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 ,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
3、办理地点:
各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
4、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
5、落户地点: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 , 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家庭户落户条件的 ,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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