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 )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合伙份额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
4.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合伙份额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合伙份额上设定质押等 。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合伙份额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
4.6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合伙份额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合伙企业每合伙份额净资产的1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 。有合伙份额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1倍数的,以成交价的1倍作为赔偿金 。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
4.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合伙份额比例 。
第五条:标的合伙份额的转让
5.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合伙份额 。甲方转让合伙份额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合伙份额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
5.2若标的合伙份额的受让方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的,则标的合伙份额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 。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合伙份额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伙份额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
5.3因标的合伙份额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六条:保密
6.1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7.2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
7.3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且该等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行为不会影响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合伙份额恢复至甲方名下 。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9.2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 方:签署日期:年 月 日受托 方: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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