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
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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