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包装

不行 。根据质检总局136号令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十四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
由上可以得知,包装标签只是生产上加施于包装上的一个信息提示,它是需要经入境口岸检疫机关查验的,包括标签在内的一系列的查验、检疫、检测合格后才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因此标签不能说明该批产品是否合格,也不能作为索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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