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受案是不是开始查了( 二 )


第二百零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 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 。 在必要的时候 ,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 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 不得查封、扣押 。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 , 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 , 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 ,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 制作鉴定聘请书 。
【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受案是不是开始查了】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 , 在必要的时候 ,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 ,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 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 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 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 , 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 采取有效措施 , 追捕归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 , 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 , 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 , 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 ,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 ,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 , 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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