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踪多久可以报死亡,自失踪起多久可以报死亡( 四 )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 , 即使很久没有回来 , 也不能认为失踪 。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
(三)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不得口头申请 。 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 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 宣告失踪2年后可以再去宣告死亡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 ,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死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 , 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 , 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 , 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
(二)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
(三)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 , 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 , 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 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 , 公告期间为3个月 。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 , 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 , 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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