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 二 )


3、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被监护人范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而民法总则抛弃了“精神病人”概念 , 表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从内涵而言 , 注重法言法语 。
从外延而言 , 扩大了保护范围 。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 , 老年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辨识、认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欠缺的情形越来越多 , 另外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智力障碍和植物人 , 还有一些因生活态度与习惯不良而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如:浪费成性、酗酒成性、赌博成性、吸毒成瘾之人等).
这些的生活习性与常人有异 , 其行为能力因为受到对某种物质依赖而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 , 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其列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范围 。
(2)确立担任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3)删除了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4)增加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履行监护职责 。
三、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法人主体资格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 法人终止 , 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 , 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四、完善民事权利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方面的保护
1、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
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写入《民法总则》 , 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 , 意味着个人可以把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 , 如果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了 , 被侵权人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 这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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