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三 )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 , 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 , 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 ,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 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 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 , 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 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 , 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 , 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 如及时通知委托人 , 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 , 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 , 仍有保密义务 。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 , 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 , 需要更换律师的 , 应当告知委托人 。 委托人同意的 , 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 , 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 , 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 , 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 , 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 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 , 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 , 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 , 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 , 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 , 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 , 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 , 不得作虚假承诺 , 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 , 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 ,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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