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定罪,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 二 )


就本案而言, 被告人李某某四人在对方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 方某某的腿上被被告人陈某某砍了一刀之后, 被告人袁某某和小陈又将被害人方某某的手脚、嘴眼用绳子和胶带进行了捆、封 。 此时, 被害人方某某已经完全丧失了反抗能力,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已经控制了被抢财物, 四被告人为杀人灭口, 故意将被害人方某某扔进海边鱼塘中, 致方某某因溺水窒息死亡 。 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既非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 亦非在劫取财物过程中, 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而是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 其行为不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 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定罪, 并实行数罪并罚 。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致人死亡 论什么罪 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抢劫轿车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啊 本案中, 甲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
本案中, 甲的行为不属于既遂, 属于抢劫罪的中止形态 。
(1)因为甲对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的结果, 不能预见, 显然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但乙的病亡可以作为甲的一种量刑情节考虑 。
(2)甲的行为不属于既遂, 因为甲被乙认出身份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达到阻碍甲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 而“碍于情面”才是犯罪中止的主观动因 。
抢夺的过程中过失至人死亡, 应该如何定罪? 以下供您参阅 点下采纳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要件
在抢劫罪中, 其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 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要符合:
1、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 一般是过失, 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 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 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
此外, 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 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 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 当时没有暴露, 以后被人发觉, 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 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 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 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 。 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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