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三 )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 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由于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就无法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
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行为人具有事实上支配或控制他人存款的意图,但由于其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除了事实上支配、控制他人资金外,还不准备归还,即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所以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目的,那么,就不可能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 可见,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 具体地说,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
首先,盗窃等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 其次,行为人还具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 这一要素的机能是,将盗窃等取得财物的犯罪与毁坏财物的犯罪相区别 。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并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原来的用法,只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即可 。 例如,为了取暖,将他人衣柜盗走后用于烤火的,也应认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 显然,这里的“处分”不包括单纯的毁坏 。
明确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 例如,直接消费公私财产的行为,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 如有的(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连续使用公司资金私自出境10余次,花掉几十余万元;有的(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私自在娱乐场合使 用单位资金消费 。 行为人主观上将公款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了公款的经济用途,因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单位丧失财产所有权 。 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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