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个聪明的钉子户( 二 )


8、我们认为:征收非国有财产(含房产)目前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 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须拆除原有房屋时,可以对私人房产实行征收 。 但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和第9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 但是以上合法有效的法律至今尚未出台,故305号令中即便是包括了建设公共利益项目对所涉房屋的征收,因没有合法法律依据,所以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对原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也是违法的 。 “305号令”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 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人依照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文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305号令及可以先予执行的具体规定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应属无效法律,该条款为开发商以合法的方式“先斩后奏”低价掠取公民房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 。
9、《物权法》实施了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拆迁的矛盾必须按《物权法》来调整 。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作废 。 《物权法》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问题!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一个已经作废的行政条例进行拆迁,显得十分荒唐和可笑且已触犯刑罚 。
10.《拆迁许可证》是你们局发的再有你们进行强拆听证或栽决是有违司法公正的 。 现请求贵局回避!
11、要让一个从来没有与拆迁公司打交道,并且对上万条行政条文一无所知的人来讲法理讲道理,是因为心存一丝对政府的期盼 。 从听说拆迁到现在没有一个人对我宣传过拆迁的法律,也没人告诉我有什么权利 。 只是一味强调:不走就裁决!不走就强拆!更有街道的工作人员对我讲:政府为了拆迁会穷 。 使用各种流氓手段.!这也是实话,也是警告 。 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都是市政府的下属机构,虽然各司其职,但分工不分家 。 市建设局作为拆迁许可证的直接颁发者应该非常清楚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产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而不是《条例》《办法》,万达公司与谁签了用地合同我们有权知道!
最后,被拆迁人认为,只要拆迁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我们随时欢迎,如是非法拆迁、非法裁定,坚决不答应!
希望政府行政机关给个公平的说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市建设局!
被拆迁人:
年月日

这几条请认真熟悉!!交给法院或拆迁办的人员后他们一定会傻xs逼了

2.谈话意见书
(2008年01月24日上午10:00)
无锡市建设局(08)锡建拆裁字第12号
谈话意见:
一、在此被申请人先说明,被申请人对城市建设是奉着积极支持的态度,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无法与野蛮拆迁和没有法律手续的违法拆迁进行谈判 。 7月3日早上防盗门被损坏,9月15日砸坏水表 。 这些在派出所都有记录 。 自2007年4月15日动拆以来,没有一个人拿着合法手续,根椐法律法规规定宣传政策,所以《裁决申请书》中的写到的“要求回迁、政策要改变、要与开发商谈”,纯粹是胡说八道,因此也不存在多次耐心做工作无效一说,希望拆迁公司对上面的行为表示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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