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如何安全退出,挂名股东怎样才能不承担责任( 二 )

禁止股东退股的法律评析:
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 。 大陆法系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 。 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 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 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 。 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 。 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 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 。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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