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一般罚款多少( 二 )
扩展材料:
制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公平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公布, 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 有22个 。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作出修改 。
下列违法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擅自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无照经营被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期满后, 未按照规定办理新的登记手续,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只能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事的经营活动的;
项规定的行为(1)和(5)前款规定的追究和处理许可和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和审批部门), 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公共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但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参考资料:
开了一个月的餐馆无证经营, 是怎么处罚, 罚款多少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扩展资料: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 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 。
2、实施查封、扣押, 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 。
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 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 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 。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 触犯刑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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