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 物业新规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到,关于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现在很多物业公司会乱收费,本来物业费只需要上交公摊费用和一些分摊费用,而有的物业公司还会加上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让业主交,这种做法引发很多业主的不满,不过最近有传言说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水电费,这是真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9月1日物业收费哪些不用交吧!

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 物业新规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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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时间进入9月,多地开始出台物业管理新规 。根据都市快线报道,陕西等地对物业收费规定进行了修订,9月1日以后多项物业费不用再交了!
比如说耗能费,主要包括公共区域水电费,在实际的物业交费单据上,就体现为公摊电费 。在新修订的制度中,包括公摊耗能费、垃圾清运费、砸墙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将彻底取消 。
【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 物业新规9月1日起实施】对于公共部位收益,我们并不陌生,而且我们日常和节假日看到小区里的各种广告等,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收益 。
比如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和其他场所停车收益;公共区域摊位费、租赁入场费以及租金等收益;在公共部位如在楼道、电梯间、户外等区域投放的广告收益等 。
针对这些不合理现象,多地已率先出台相关物业新规,9月起,一些省市已经在执行落实 。看看有你的小区有这种乱收费现象吗?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纠正 。
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 物业新规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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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河源将调整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最高1.6元/平方米!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河源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发改价格〔2021〕20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价管理范围
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二、调整政府指导价
根据合理补偿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调整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河源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质价相符的原则,选择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详见附件2《河源市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以合同(协议)形式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服务没有达到该级别全部内容的,应当执行低一级别的收费标准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二次供水所产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向业主分摊有关费用 。
三、配套措施
(一)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
我市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 。保障房主管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保障房房源等实际情况,对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方式由保障房主管部门确定 。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
原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突破原政府指导价的,可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需在新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的,物业服务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重新约定后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三)调整适用范围 。
此次调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适用于源城区、江东新区和市高新区 。其余各县可在不高于市区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公布 。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五、加强物业行业管理
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管理,不断推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印发《关于公布河源市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河价〔2005〕63号)同时废止 。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9月1日物业取消公摊是真的吗 物业新规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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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物业收费哪些不用交7月8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等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
《细则》规定,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包括区域内照明、景观、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等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收取 。
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有电梯的收费标准分别为1.9、1.6、1.3、1.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的收费标准分别为0.7、0.6、0.5、0.4元/平方米·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室内一类80元/车位·月,二类60元/车位·月,露天30元/车位·月 。
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用水电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细则》规定,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
《细则》显示,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门禁、监控设备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扫、垃圾清运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单独收取相关费用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费预收不得超三个月
《细则》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预收不能超过三个月(业主自愿交纳除外) 。
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属房屋,其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空置房为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发生水、电费用的房屋,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业主因故不使用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的,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 。
物业不能因拖欠物业费断水断电
《细则》规定,产权归全体业主的车库(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小区人防工程空间划出的车库(位),只能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产权归建设单位的,不是人防工程且不算作公摊面积,可办理产权证的车库(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或出租,收益归建设单位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业主拒不足额交纳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意后据实收取 。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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