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 ,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 , 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 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 , 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 , 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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