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 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 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 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 。 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
名字怎么改,去哪改 按法律规定可以改,但是现实是不可以改,特别是满16周岁.
下面是重庆市公安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文件规定: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被收养人更名;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7、确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8、其他有充分理由的 。 具体办理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区县公安局审批 。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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