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怎么申报,工会经费减免最新政策2020年( 二 )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 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 。 会员缴纳工会会费 , 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 , 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 , 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 会费交纳的标准 , 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 , 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 。 现行标准 , 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 , 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 。 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 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 , 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 , 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全部留在基层 , 用于工会开展活动 , 勿需上交 。
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 ,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 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 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 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 , 经屡次催交无效时 , 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 , 由银行存款中扣交 , 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 , 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 ,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 , 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 , 因此 ,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必须执行 。 不执行就是违法 , 就要强制执行 。 《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 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 。 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 , 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 ”《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 ,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
(2)无偿性 。 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 。 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 , 因此不需要偿还 。
(3)固定性 。 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 , 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 , 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 , 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 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 , 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 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按照“统一领导 , 分级管理”的原则 , 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 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 。 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 ,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 , 具体各留多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5%上交全国总工会 。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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