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知识|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担保人写假名字身份证( 三 )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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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取消担保? 您好,
一、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 。 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 。 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 。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 。 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 。 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 。 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 。 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
二、担保人撤销权期限有多长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为前提,但行使时是否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合同法》中未明确 。 但从该条表述方式看,并未要还应债权届清偿期,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危害既可 。
而且,目前大多数国家、大多数学者均主张不以清偿期届至为行使撤销权之必要 。 不过问题在于,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人行为对债权的有害性难以处理,是应以现实的可能为标准呢?还是以未来的可能为标准?主张现实可能标准的人认为:如以未来的可能为标准,则有否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以债务人行为时的眼光推断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届进如推断失误则将导致撤销权行使受碍,不利于债以人的保护 。
主张以未来可能为标准的人认为:因债以未届清偿期,而债国人将来有清偿可能的情况下,如采现实可能标准要求债国人不免苛刻,是不适当的,应以未来标准为依据 。 至于未来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不影响债权人在债以到期时对撤销权重新行使 。 同时,也可考虑参照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规定或作出司法解释 。
担保人如何撤销担保 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
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 。 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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