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知识|酒后驾驶怎么处罚,酒后驾驶处罚程序( 二 )


酒后驾驶处罚是怎么样的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 , 但新交规实施后 , 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 , 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跟着华律小编一起看看吧 。
一、酒驾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 ,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 , 再次酒后驾驶的 , 处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吊销驾驶证 。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 处15日拘留 , 并处5000元罚款 , 吊销驾驶证 ,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 , 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 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 , 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
3、酒后或醉酒驾驶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吊销驾驶证 ,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二、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 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 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 , 制定本意见 。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 ,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2、醉酒驾驶机动车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 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醉酒驾驶机动车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 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 , 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 , 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 , 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 , 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 , 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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