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跳蛙歌曲 《中国新声代》使用歌曲《小跳蛙》被诉侵权( 二 )


裁判要领
1.涉案综艺构成作品,涉案视频是涉案综艺形象的一部分
被告一通过母公司自乐协会获得涉案歌曲的转播权、复制权、表演权,即拥有该综艺节目所涉歌曲的使用权,并以“播放”为目的拍摄整场综艺节目,形成涉案综艺节目的形象。
从现有证据来看,它体现了导演、演员、编剧等的创造性工作。,以及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场景、后期剪辑等的安排。反映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原创性,构成了与拍电影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仅主张对涉案2分28秒视频的权利。该视频有被告人1的logo、涉案平台的文字及LOGO,连续画面包含涉案歌曲的表演场景,包括歌手、嘉宾、观众、字幕等多角度画面,可确认为涉案综艺节目影像的一部分。
2.涉案视频中涉及的歌曲均为可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但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传播涉案歌曲信息的权利。
一是授权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他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
二、被告一依法取得涉案歌曲的复制、表演、播放权,作为涉案综艺节目视频作品的制作人,享有作品权,即享有对综艺节目本身的作品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有权将涉案综艺节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二;
第三,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他人是否使用完整的综艺节目作品或其片段,都只需要获得制作人的许可,不需要获得能够同时在节目中单独构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被告二将涉案视频上传至其经营的涉案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权利的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如何行使综艺节目写歌权。综艺节目制作人依法取得歌曲的播放权、复制权和表演权后,有权在综艺节目中使用该歌曲。至于综艺节目影像,是原创的,构成电子作品,制作方享有将综艺节目影像整体制作的权利。
至于综艺节目中的歌曲,是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歌曲的著作权人有权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他人。
【小跳蛙歌曲 《中国新声代》使用歌曲《小跳蛙》被诉侵权】但是,能够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信息网络为他人在综艺节目的视频作品中传播个人作品主张财产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综艺节目的视频作品的权利属于制作人,只需要获得制作人的许可,而不需要获得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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