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赁是指公有住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全部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那么公屋住户的权利是什么呢?
用户咨询:
公屋租户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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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解答:
【承租户 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是什么】1、转租的权利
公有住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租金的确定权
转租房屋的租金由转租双方协商确定。
3.转让房屋租赁权
公有住房承租人向他人转让租赁权利,应当事先征得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权居住在出租公房的人交换的权利
公有住房承租人交换使用自有租赁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变更户名的权利
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本市常住居民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名称变更为本市常住居民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同意。
6.反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权利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评析:
公有住房的租赁权与普通住房的租赁权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一个特殊主体,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第二,在租赁期限方面,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对公有住房拥有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除非有特定原因,房管部门不得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三,在租金考虑上,公房的租金标准由专门机构统一规定,其租金只是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远低于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因此,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模糊,公有住房的租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物化的权利。
公有住房承租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运,但享有占有、转让、消灭等自由。因此,公有住房租赁权与一般的房屋租赁权有很大的不同,它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债权。其永久占有、使用、支配和转让的特征使其在性质上类似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此,公房租赁权应归类为一种表现出用益物权性质的债权,即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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