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事件原因发生在2016年8月7日。孟花了90万元从刘手里买了一套房产。该房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万方家园20号楼3单元21号。孟花了几十万装修房子。居住几年后,山阳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拍卖给他人。拍卖后,房价以20万元的价格给了韩先伟。孟对山阳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表示不满。孟认为原主欠韩先威20万元,欠刘债务。孟向刘购买房屋时,刘出示了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正是因为孟看到了这个民事调解书,他才放心大胆地买下了这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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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建议书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执行金钱债权时,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权利可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该房地产的;三:全部价款已经支付,或者部分价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已经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5月11日,与刘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刘,并附有转让协议和转让记录,以及的收据作为证明。2015年8月18日,山阳区法院立案受理刘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2016年7月12日,经山阳区人民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刘所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助刘办理了房产证三日内的产权过户手续。因开发商原因,未完成过户手续,但经山阳区人民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刘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行人将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全部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孟不仅是买受人,也是受害人。作为一个收入普通的家庭,买一套房产需要很多钱。自从买了刘的房子后,孟一直很痛苦。两个儿子每次提到买房,都是以泪洗面,都很痛苦。孟的老父亲现在已经80多岁了。因为他没有房子住,所以他住在山区的一所非常古老的房子里。他父亲住的房子可以说是危房,让人看了之后觉得很难过。孟作为购房者,既没有房子,也没有山阳区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价款,房子和钱两个空。我敦促执法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事人表明上述承诺真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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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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