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最高法判例: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
注意我们判断的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一般认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无法取得或者未出庭的证据,即举证期限届满后因不能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事由发现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第8365号再审申请人: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第二村8组地址: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二村负责人:狄,该村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成,该村民小组成员委托代理人: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政府地址:陕西省靖边县万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何相如,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庄,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林,陕西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一组地址: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负责人:张启珍,该村小组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纪世雄,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一组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季,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一组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季兴权,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杨桥畔中学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季,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一组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玉友,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杨桥畔苗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林,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二组是刘玉有的儿子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詹,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杨桥畔苗圃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郭浩,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五里湾乡五里湾村庙湾村组21号再审申请人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盘镇杨桥盘二村8组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诉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政府一案的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2019年12月5日,靖边县政府委托代理人、村第八组负责人狄、任,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杨玉庄、孙新林,委托代理人刘元林,季世雄、季、季兴权、季、詹、刘玉友参加我院组织的询问活动审查现已结束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靖边县政府于2011年10月20日向靖边县杨桥盘镇杨桥盘村第一组发放京林证字第04208号林权证书证书载明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季世雄;地点:杨怡村一组;小地名:老坟梁;小班:E-4;面积:1236;主要树种:杨树;林种:防护林;林地使用年限:70年;终止日期:2054年5月10日;四界:东至杨威林地,南至水沟林地,西至詹卢生、纪世雄,北至杨威、齐世海;注:见季世雄持有证书的共同协议,共有7户2015年9月2日,杨二村8组申请确认林地。2014年10月16日,靖边县杨桥盘镇人民政府作出杨政字第124号《关于要求确认杨桥盘镇杨二村十里沙林地的报告》,要求靖边县政府确认权利。2016年5月16日,靖边县林业局以争议林地已取得04208号林权证为由,拒绝受理林地权属申请杨二村第八组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注销第04208号林权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起诉的行政行为是靖边县政府于2011年10月20日向杨义村集团出具的第04208号林权证书证明行为由林权使用者持林地家庭承包等相关材料申请提供,经林业管理部门勘界公示、村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签字确认等程序合法杨二村8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林地归其所有,其撤销林权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应予驳回基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陕08行初22号行政判决,驳回杨二村八组的诉讼请求杨二村的八个小组拒绝接受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森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林权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本案中,靖边县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在2010年的林地权属登记中制作了《小班确权确权登记表》,明确了四个界限。县林业改革工作组、乡镇、村委会和林地邻居签署确认表靖边县林业部门对涉案林地进行了划界公示,林地所有者、村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吉世雄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靖边县政府对杨义村集团、季世雄等7户提交的林地承包计划、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被诉林权证书并无不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二村8组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杨二村8组,说争议林地是1972年划给它的,管理使用了40多年由于他未能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他不支持上诉理由一段关于杨二村八组的话说,靖边县政府在有争议林地的情况下出具了被诉的林权证书根据现有证据,在杨桥盘镇政府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杨政字第124号《关于要求确认杨桥盘镇杨二村十里沙林土地的报告》之前,并无证据证明靖边县政府出具被诉林权证书时,杨二村八组曾提出异议或争议主张。因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杨二村第八组申请法院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靖边县政府于2011年10月20日出具的第04208号林权证主要事实和原因如下:1 .二审判决生效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获得的新证据《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被诉林权证书所述案涉林地属于其与大桥盘村的纠纷。2.靖边县政府仅根据杨怡村一伙人单方面提交的资料登记发证,未对十里沙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程序违法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证明的程序是合法的,这是适用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错误3.04208号林权证登记资料中载明的小地名“老坟梁”和“十里沙”是两个不同的地方,不是林权证认定的同一地块而且申请材料有很多改动和矛盾,证明的四个界限也与二审法院现场调查不一致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认证行为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支持其再审请求,杨二村8组向本院提交了《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本图加盖“靖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和“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复印件无效”印章地图上标有“杨二村119号及桥边争议土地”靖边县政府向我院提交意见,请求驳回杨二村8组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原因如下:1 .2011年10月,为杨怡村第一组发放了04208号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证行为由林权使用者申请,并提供合同材料。森林管理部门划定并公示后,村民小组与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确认手续,对杨怡村一组申请登记的林地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经邻居签字确认。2.本案涉及的林地没有权属争议该案涉及的林地在1984年以前由杨怡村集体管理。自1984年以来,它一直由杨怡村的一个七人小组承包和管理。在杨二村八组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林地确权申请前,该林地不存在权属争议。3.杨二村8组提供的《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不能证明涉案林地为杨二村8组与大桥盘村之间的争议土地,也不能证明涉案林地为杨二村8组所有在我院组织的询问中,靖边县政府对杨二村8组提供的《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真实性无异议靖边县政府随后向我院提交了《4号小班范围及重叠部分示意图》示意图制作于2019年12月12日示意图显示,04208号林权证林地面积与杨二村与大桥盘村争议土地面积重叠16.3050公顷第一组杨一村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医院提交书面意见,也未参加医院组织的询问季世雄等人在我院组织的询问中表示,他们和杨一村一伙对04208号林权证中的林地拥有权利,靖边县政府依法颁发了04208号林权证对杨二村八组提供的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申请人杨二村八组拒绝接受靖边县政府出具的04208号产权证所致再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用以证明04208号林权证中的林地与地图上标注的杨二村与大桥盘村之间的争议土地存在交集,即04208号林权证中的林地权属存在争议。按照《森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无权属争议”是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林权登记的基本前提如果该图构成新的证据,能够证明04208号林权证存在林地权属争议,则意味着可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从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一般认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无法取得或者未出庭的证据,即举证期限届满后因不能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事由发现的证据。根据我院组织的查询,再审申请人从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得了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图方面,本案无证据表明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能够取得,但未取得本院组织的询问中,再审被申请人及纪世雄等人对该地图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该数字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新证据关于地图标注的“119杨二村与桥边争议地”范围与04208号林权证书林地范围的关系,本院在询问过程中听取了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季世雄等人的意见经我院查询,被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4号小班范围及范围重叠部分示意图》示意图显示,04208号林权证林地与本图标注的杨二村、大桥盘村争议土地重叠16.3050公顷因此,再审申请人基于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提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暂缓执行原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华伟审判员夏2019年12月26日书记员来源:吕法兴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Dongying中原_原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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