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2条第4款修改为:“设计是指一种新的设计,其整体或部分形状、图案或其组合以及产品的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在美学上令人愉悦,适合工业应用。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可以依法处分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应用“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4.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让发明者或设计者合理分享创新收益。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发布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7.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公开。”8.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核转化方法和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9.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可以享有优先权。10.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陈述,并自首次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主张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陈述,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XI。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复审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自请求实质审查之日起满三年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迟延予以赔偿,但申请人造成的不合理迟延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已取得我国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不超过五年,新药获批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十四.将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专利实施特别许可”1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应用1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施公开许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开许可的,应当提供专利权的评估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公开许可声明以公告方式撤回的,不影响此前公开许可的效力17.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愿意公开专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布的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支付使用费,然后取得专利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专利权人缴纳的专利年费相应减免“实施公开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给予一般许可,但不得对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的许可。18.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关于实施开放许可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价后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评估报告20.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由专利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专利执法主管部门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调查涉嫌假冒专利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相关材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产品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前款第项、第项、第项所列措施。专利执法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22.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跨地区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由当地上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23.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至五倍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24.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专利权、阻碍其权利实现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25.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26.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计算。27.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相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专利权发生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他人药品的专利保护范围。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和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与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关的专利纠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衔接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二十九、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来源:新华社喜欢这个内容的人也喜欢_原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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