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判刑+赔偿医疗费


这起由日常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发人深省。村里的村民,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冲动,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被告要赔钱,要承担刑罚,而被害人要忍受肉体上的痛苦,这就是所谓的“两败俱伤”。法官提醒大家,打架没有赢家,冲突要理性处理。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1日18时30分,在鸡东县永和镇郭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打伤郭某。郭某受伤,经鉴定,郭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较轻,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裂伤”为轻伤。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东县公安局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冀东法院依法作出监视居住决定。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2020年3月19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冀东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王赔偿被害人郭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郭对王的行为表示理解,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王某某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素材:刑庭
长按二维码
一键关注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判刑+赔偿医疗费】
_原题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判刑+赔偿医疗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