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周某、王某、杨某“套路贷”诈骗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周以“套路贷”、“车贷”等方式,单独或与被告人王、杨共同诈骗四案,骗取现金、车辆等物。其中,被告人周犯罪4起,诈骗金额合计约58万元;被告人王、杨参与犯罪一次,诈骗金额约13万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因缺钱向被告人周借款。周某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以行业惯例、存款、违约金等“套路贷”为借口,对其进行诱骗,然后在贷款本金仅为4.5万元的情况下,强迫孙某陆续向周某出具贷款总额为26万元的借条,通过平衡账户进行转账流水,制造了孙某获得全部虚假高额贷款的假象。被告人王、杨听从周的安排,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随后,被告人周为履行孙签署的虚假高额借条,让孙骗其父借钱给周。当孙的父亲发现他被骗并要求周归还这笔钱时,周以抵消孙的贷款为名拒绝归还。综上,被告人周、王、杨诈骗被害人孙及其父亲人民币约13.6万元。

2018年1月,被害人张因缺钱需要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被告人周以定金帮助张购买车辆,后以车辆抵押融资的名义诈骗被害人。2018年1月12日,在被告人周某的安排下,张某通过车贷购买了一辆价值约11万元的汽车,其中周某首付3.8万元,该车于当日被周某开走。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周在未告知张的情况下,将该车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诱骗张某签订车辆质押的借款合同、本票、委托书、收据、承诺书等文件,证明张某向被告人周某借款6万元,同意将车辆质押给被告人周某。
此外,2018年1月13日,周某以做手机贷款融资为名骗得张某购买品牌手机1部,其中周某出资首付款,该手机后被周某占有变卖。2018年1月14日,周某以在淘宝购买黄金会升值为由,骗取张某购买黄金戒指2枚,并将戒指直接邮寄至周某自己的地址,该2枚戒指后被周某占有变卖。2018年1月17日,周某以可以帮张某刷信用卡提高额度为由,骗取张某信用卡并进行消费。
综上,被告人周从张处骗取汽车、手机、金戒指、人民币共计约12.5万元。扣除被告人周为张购买汽车、手机支付的首付款和还贷款后,被告人周实际诈骗金额约为人民币7.9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周以手机贷款融资和购车预付款的方式继续实施两起犯罪。其中,被害人王某以手机贷款融资的名义,被骗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被害人王某和被害人郑某被骗各用预付款购买了一辆汽车。然后,被害人王、被害人郑以需要融资为由,被诱骗与其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借条、委托书、收据、承诺书等文件,从而补足贷款金额。期间,被告人周销售手机一部、汽车两辆。被害人王被诈骗总价款约26万元;被害人郑总价款约9万元。

宝应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牟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牟阳诈骗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套路贷”虽有借贷之名,但不具备借贷的现实性,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有本质区别。“套路贷”是指出借人诱导或强迫被害人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作或任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这往往导致非法讨债,并成为恶势力敛财的主要手段。“套路贷”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出借人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伪造支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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