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 似是而非的“合理避税”( 二 )


避税的法律性质
纳税人为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其在税法上的定性可能是偷逃税、避税或是节税。除节税是税法所认可的合法税收规划,不论是偷逃税或避税,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逃税行为,除补税及加征滞纳金外,轻则还有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重则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还可能承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与偷税相比,避税的特点是纳税人为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安排时间点。避税是在税收债务构成要件满足之前实施的行为,而逃税是在税收债务构成要件满足之后才进行干预的行为。再者,避税手段的特点是纳税人以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但不符合其经济实质的非正常方式获取税收利益。但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等不真实、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税收利益,或者在账簿中采用超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欺骗、隐瞒手段的。比如通过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再是简单的避税行为,不属于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范畴,而是构成了非法逃税行为。
另一方面,基于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也只有在税法明文规定的税收债务构成要件被满足时才有纳税义务。但我们能否因此而推导得出避税的法律性质是合理乃至于合法的结论呢?其实,因避税所产生的补税调整及加征利息等法律效果的法理基础,不仅仅是在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避免狡诈者藉由规避税法强制性反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尽管纳税人有权选择交易自由,又或许纳税人进行税收规划往往有其难言之隐的苦衷,例如不论是基于因税制不合理或由于税负过重也罢,但也不能因此而将避税行为合理化乃至于合法化。
综上所述,避税不同于逃税,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单纯的避税虽然不违法,但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正面评价。因此,避税本身不是一个中性词,但在税法上仍有其价值判断。但它不同于刑法领域的有罪或无罪判决,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可撤销或待定效力。基于税法的目的性解释,避税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不当行为,这种不当的负面评价是法律评价而非道德评价。
避税的判定标准
什么是避税?避税与税法认可的合法节税有什么区别?所谓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存在几种相当于经济实质的选择时,选择税负最轻的一种。此时,即使偷税要素被规避,也应认为节税行为必须承认其税法效果。比如租房可能有租金收入,但要缴纳所得税,而存款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如果公民基于税收效应选择有利的财富管理方式,税收负担会减轻,但这是税法允许的合法节税。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第四条及《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可得知,相较于合法节税及违法偷逃税,可对避税进行以下描述。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立法不够完备所产生的规范漏洞,通过私法上交易形成的自由,选择立法者未预期的法律形式,以消极阻止税收债权构成要件实现或是积极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在税法上获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时间等税收利益的行为。关于如何判定避税,避税与节税或偷逃税之区别,具体可参见下面的避税判定示意图。
【合理避税 似是而非的“合理避税”】
避税和节税都有共同点,都是在满足税债要求之前提前参与交易选择的安排。但不同之处在于,避税安排的形式虽然符合税法,但不符合其经济本质;同时,这种法律形式与经济本质不符的安排,也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合理的商业目的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的交易,即交易安排的税收目的大于非税收入项目。如何理解交易的法律形式与经济本质不符?下面将给出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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