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 【仲裁案例解析】补正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依法撤销( 二 )


综上所述,申请人闵安旭撤销涉案更正裁定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娄底仲裁委员会(重楼不字[〔2014〕1号)的书面更正。
案例评估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进行仲裁或诉讼。然而,仲裁裁决的这种终局性有某些例外。《仲裁法》第56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对裁决书中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决定但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进行更正;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正文中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书正文中遗漏的事项,能够补正或者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仲裁庭补正或者说明,或者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案卷查明。”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现行《仲裁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纠正裁决书中的文字、印刷、计算等类似错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仲裁裁决的更正仅限于两种情况:(1)书面和计算错误;(2)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正文中遗漏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知道原裁决中是否认定了装修、设备和设施,但显然修改后的裁决内容约为“3。与全屋不可分割的装修按合同归申请人所有,与全屋可分割的设备设施归被申请人闵安旭所有,被申请人可以退租或抵租”在文字和计算上肯定没有错。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决内容不明确,一些法院将裁决的更正与不能执行混为一谈。如上所述,对裁决的更正仅限于两种情况:(1)书面和计算错误,以及(2)仲裁庭已经确定但在裁决正文中遗漏的事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仅确认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明确,导致无法履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驳回执行申请。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本可以看出,裁决内容不明确导致不可执行,仲裁机构不予补正,这似乎是两个不同裁决驳回执行申请的原因。在(2018)陕知府第67号执行裁定中,陕高院认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王惠云根据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仅确认合同继续履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并不明确。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将其依据上述法律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更正或说明书面通知仲裁庭,也未向仲裁机构宣读仲裁裁决书查明情况,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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